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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親朋好友向自己借錢,自己的車貸、房貸可能都還不上,但礙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絕。從銀行貸款后再借給他人,這種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呢?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林琪從方璐處借款60萬元,借期180天,借條上還有擔保人賈晶晶的簽名捺印,還和方璐簽訂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在借條下方記載了收款賬戶,是擔保人賈晶晶名下的賬戶。當天,方璐向這個賬戶轉賬60萬元,林琪、賈晶晶共同向方璐出具了60萬元的收條。借款之后,擔保人賈晶晶陸續(xù)向方璐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9月,共計支付合計23000元。可是后來林琪和賈晶晶并沒有按照約定還款,方璐把二人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
這起案件主要爭議焦點有兩個:第一是原告方璐她的借款行為是否有效?第二是被告林琪和賈晶晶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中,被告林琪稱原告方璐自己的車貸和房貸沒有償還,因此不具備出借60萬元的經濟能力,稱原告方璐出借的資金來源有問題,她認為方璐存在高利轉貸的行為。方璐自己也講,在出借款項之前的確有房貸和車貸。法院經審理認為,這些長期消費貸款并不構成“套貸”。此類貸款通常是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第三方,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此外,方璐提供了經營流水和銀行存款憑證,證明其具備出借能力,因此,法院對林琪的相關主張不予采信。
在還款這一點上,被告林琪稱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另一名被告賈晶晶雖然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簽字,但其自認是實際借款人。林琪說她只是名義上的借款人,實際借款人是另一名被告賈晶晶,理由有兩點,第一是,借條上留的轉賬賬戶是賈晶晶名下的,第二,借款之后,一直到2023年9月,都是賈晶晶向方璐支付利息。
首先,林琪作為借款人向方璐出具借條并簽訂《借款抵押合同》,應該是她真實意思表示。其次,林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該行為的法律后果,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法院認定,方璐按照約定向借條中指定的收款賬戶支付借款,雙方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并生效,林琪應當按照約定向方璐償還借款。賈晶晶認可自己是實際借款人,其應當向方璐償還借款及利息。
最終,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林琪、賈晶晶承擔償還借款責任。被告之一林琪不服判決,上訴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是有的人似乎找到了財富密碼,為賺取利差“高利轉貸”,用銀行的錢“生錢”,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看似“免費的午餐”,實際上有可能滑入犯罪的深淵。
“貸款轉貸”的現象在民間借貸中確實存在,貸款轉貸是指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高息轉貸給他人。這種行為往往伴隨不合法的融資手段,不僅借款合同無效,還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
關于貸款轉貸的不法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法院會認定整個借款合同無效,這意味著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責任等均無效。
法律上如何認定出借的資金是否屬于“轉貸資金”,結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guī)定,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資金屬于轉貸資金,比如套取信用卡額度轉借他人的行為即屬于此類情況。若出借人主張其出借的款項并非從金融機構套取,則需要對款項來源承擔舉證責任。簡而言之,出借資金需是自有資金,不能來源于金融機構貸款。
提醒
首先,出借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其次,利息不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過高的利息可能不予保護;最后,資金往來一定要保留相關的證據,盡量避免現金交易。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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