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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上午,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復查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李某未及時清理放置在嵊州市浦口街道某廠房南側地面管道線路上的挖掘機挖斗、水泥管道、交通防護欄等重物,危害了管道安全。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涉嫌違反《浙江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設的行為:(三)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之規(guī)定。嵊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李某承攬嵊州市浦口街道某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的基礎設施運輸業(yè)務,2023年8月2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巡查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李某將兩個挖掘機挖斗、多節(jié)水泥管道和若干段交通防護欄運輸到該道路上,并放置在了嵊州市浦口街道某廠房南側的綠地上,該綠地下埋有燃氣管道。當事人李某在地面管道線路上放置重物總重約200千克。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在地面管道線路上放置重物的行為進行勸說,并向其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改正。
2023年8月25日9時10分,我局執(zhí)法人員至現(xiàn)場復查,當事人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該行為危及到天然氣管道安全,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我局依據《浙江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李某做出罰款人民幣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來源:愛嵊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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