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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忙的工作和學習之余,假期旅游是不少人選擇放松心情的一種方式,但在旅游時遇上貪心的商家就非常鬧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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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第一次到海島旅游就遇到了一些不愉快的事。鄭某一起和朋友跟隨旅游團去海島游玩,到那兒之后,導游極力推薦大家玩一下摩托艇,鄭某二人覺得不錯,便決定嘗試一下。玩摩托艇之前,導游和商家都說100元每人。鄭某和朋友各自乘坐一輛摩托艇,剛開始一直是商家開著,不一會兒商家說讓鄭某二人自己駕駛。等到鄭某二人開完回到岸上結賬時,商家卻向鄭某索要1000元。
鄭某感到很費解,便向商家詢問:“玩之前不是說好一個人100元嗎?”商家解釋道:“是一個人100元,但100元的前提是只開一圈,你們已經(jīng)開了五六圈了,所以兩個人加起來一共是1000元?!比嗽诤u,鄭某和朋友無奈支付了費用。那么請問,鄭某該怎么維權?
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以及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此外,我國《旅游法》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jīng)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我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也規(guī)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jīng)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由此可見,當游客發(fā)現(xiàn)導游介紹的自費項目中存在欺詐時,可以要求提供服務的經(jīng)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chǎn)品和服務,或者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例中,該導游屬虛假宣傳,與經(jīng)營者串通欺騙旅游者消費。因此,鄭某二人可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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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jīng)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jīng)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chǎn)品和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第一款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jīng)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來源:浙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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