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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銷售人員推銷健身卡
承諾一卡通用
辦理后去健身房
卻被告知個別場館另行收費
健身房是否構成欺詐
消費者能否要求“退一賠三”
(圖源網(wǎng)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小宋在街頭偶遇某健身房的銷售人員推銷健身會員卡:會費1500余元,期限2年,一卡通用,服務內(nèi)容包括但不限于籃球館、游泳館、羽毛球場、瑜伽室等的使用。小宋思量后,便辦理了1 張。后來,小宋到該健身房鍛煉,卻被告知該卡不能使用于籃球館、羽毛球館,需另行收費。理由是小宋所辦理的會員卡系健身房銷售人員私下承諾,并不被公司認可,且推銷時制作的宣傳頁、會員協(xié)議等資料中明確說明了會員等級不同,享受的服務也不同,足球、籃球、培訓類課程不包含在全場通用服務項目中,小宋對上述理由不認可,認為健身房存在虛假、夸大宣傳,實際使用與口頭承諾不一致,構成欺詐。
后經(jīng)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遂將某健身房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會員卡費,并支付3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小宋作為消費者,向某健身房交納了會員費后,雙方即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關于某健身房以需另行收費為由拒絕提供羽毛球、籃球館服務是否構成欺詐,及是否應承擔“退一賠三”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認定銷售者是否故意實施欺詐行為,應從以上兩方面判定。
本案中,小宋在辦卡前與銷售人員溝通時,銷售人員明確告知其包含籃球、羽毛球等所有項目均可使用。該銷售人員系某健身房委托營銷的第三方工作人員,其行為產(chǎn)生的后果應由委托人某健身房承擔。雖然某健身房提交的銷售宣傳單、定金收據(jù)中均記載“私教、籃球、培訓類課程除外”,但其并無證據(jù)證實銷售人員推銷時已向小宋出示并解釋了宣傳單中的服務內(nèi)容,且在小宋辦卡后,其向小宋發(fā)放的會員卡、會員協(xié)議中亦未明確載明籃球、羽毛球不屬于小宋所辦理會員卡服務項目,而需另行收費。故某健身房在營銷中陳述的錯誤事實使小宋陷入了錯誤認識,已構成欺詐。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健身房應退還小宋會員費,并支付3 倍賠償金。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消費者以預付儲值的形式從經(jīng)營者處獲取儲值卡或儲值權益,實質(zhì)上是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一種服務合同關系。由于預付儲值針對的是未來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交易行為,交易期間存在諸多可能導致消費隱患的不確定因素。除了以上案例反映出的問題外,諸如儲值資金缺乏監(jiān)管、儲值金額支付受限、捆綁銷售、霸王條款等問題也是層出不窮。除此之外,此類糾紛往往還面臨著爭議金額小但維權成本大的窘境,加之受眾人數(shù)較多,極易引發(fā)群體性事件。
在此提醒廣大民眾,在辦理預付消費卡時:一要結合自身需求、經(jīng)濟能力、消費習慣等因素適度理性消費,盡量不要一次性充值過高金額,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資源浪費、對方“ 卷款跑路”后討要無門等風險。同時,要做好前期考察,對頻繁更換店名、經(jīng)營者及場地租賃期限不明確的商家,應提高警惕,不要輕信其廣告宣傳。二要盡量簽訂書面合同或服務協(xié)議,并在合同或協(xié)議中明確預付消費卡的合同履行地點、有效期限、優(yōu)惠內(nèi)容、能否退卡或轉卡、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容易引發(fā)糾紛的事項,同時要注意明確終止服務、轉讓等限制性約定,以免日后發(fā)生糾紛時“空口無憑”,給維權帶來困難。三要妥善保留相關證據(jù),諸如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能夠明確雙方合約具體內(nèi)容的證據(jù)。此外,還要保管好預付款協(xié)議、廣告宣傳冊、付款憑證等證據(jù),并注意定期核實個人消費記錄、剩余服務次數(shù)、賬戶余額等信息。如發(fā)生糾紛,應及時理性維權,避免自身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對于商家而言,應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nèi)規(guī)范經(jīng)營,同時提升誠信經(jīng)營意識。在發(fā)行預付卡時,向消費者切實履行提醒義務,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在合同中設置顯失公平的條款,從而共同促進市場誠信交易,守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來源:法治青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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